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82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科技园远大二路236号天园研发基地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