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913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8层802-A01。
法定代表人:谢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维,男,该公司机电设计部经理,住北京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星,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爱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清水爱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维、张世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清水爱派公司赔偿我因无法到新公司入职的经济损失120
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签订有劳动合同。2019年7月27日被单位违法辞退。我多次要求单位将中级工程师的职称证在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备案撤销,但单位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为我办理了撤销备案,造成我本人无法到新公司入职,相应损失应当向我赔偿。
清水爱派公司辩称,一、***违背客观事实,在劳动纠纷“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情况下,恶意再次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应予驳回。2019 年10 月,***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其中原仲裁事项即包含工程师职称证书备案解除事项,后仲裁认为该项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事项,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314 号决定书),后***向贵院提起诉讼;2019 年12 月2 日,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后双方协商一致调解,我公司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33 000 元,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亦当庭承诺立即到法院撤销其诉讼请求,但至今***未按约定办理撤案手续。2019 年12 月3 日调解书出具后,2019 年12 月4 日,我公司即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了***减员手续,其职称证书解除备案,我公司同时通知***。2020 年4 月1 日,管理系统5.0 升级6.0 过程中数据包丢失重新上传,包含***证书信息的数据包被上传,2020 年4月30 日我公司接到***信息后重新操作予以解除并回复***。二、职称证书备案并未给***造成实质性损害,***亦未举证其实际损失。职称备案是我公司将***作为本单位员工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管理的一种形式,双方仲裁和解调解成功后,我公司即行作出减员解除职称证书备案,在二次数据上传导致再次备案上发生后,我公司都及时进行解除处理。我公司没有扣押***职称证件,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时,完全可以提供出示相关证件,并不影响新的用人单位对***职业能力的判断和选择,不影响***顺利就业,且根本未对***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如失业证明,社保自行缴纳证明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8年6月13日***入职清水爱派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持有自动化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在清水爱派公司名下,双方均确认清水爱派公司并未扣押***的证书原件。2019年7月26日清水爱派公司将***辞退,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2019年11月29日***以要求清水爱派公司将电气工程师在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备案撤销、支付其无法入职新公司的经济损失60 000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3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要求清水爱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9年12月3日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348号调解书,载明:“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与清水爱派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水爱派公司一次性向***支付补偿金三万三千元;三、***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四、***与清水爱派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双方均确认前案调解过程中,清水爱派公司告知***同意为其办理职称证书的撤销备案手续,故***曾同意办理本案的撤诉手续。此后,2020年4月30日***向清水爱派公司人事负责人戴某发送微信询问“为什么我在(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的工程师备案还没有撤销?”对方回复称“当时已经解除了啊,一会上班我再看一下”,随后发送截图告知其“已经调离了”。就此,清水爱派公司解释称,其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已从建筑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为***办理了职称证书的备案调离手续,并已将截屏发送给了***,2020年4月30日***在别家单位的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备案未调离,是因为2020年3月管理系统5.0升级到6.0的过程中数据包数据丢失造成的,因数据错误造成的二次备案调离从需求发出到完成办理仅用时44分钟,未造成***任何损失。清水爱派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1、微信对话记录。清水爱派公司主张系戴某与***之间的对话记录。显示2019年12月4日向***发送截图(显示人员调离:***,提示为发送成功),并称“解工,已调离”,未显示***回复。2、聊天记录。清水爱派公司主张系其公司员工与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供应商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对话记录。显示3月31日聊天内容为:“就是说明这个数据库是有问题的。您是什么时候把5.0系统的数据库迁移到6.0系统的?”“2019年12月份。我当时也是给你们恢复了。因为当时是,我们5.0升级到6.0数据迁移不过去。后来是说是数据库的问题,就拿给你们恢复了,才迁移过来”……“您好,应该是同步那有点问题,这边需要明天技术人员加您的QQ去远程看下”。***认可微信对话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直至2020年4月30日清水爱派公司方为其办理了职称证书的调离手续。
针对要求清水爱派公司赔偿损失的原因,***表示,因清水爱派公司在其离职后未及时撤销职称证书的备案,导致其未及时找到工作,造成其工资收入损失,故应按照其月工资15 000元的标准向其赔偿8个月的工资收入损失,共计120 000元。就此***主张,2019年11月28日其到北京城建集团找工作,对方称不录取其的原因就是因为其证书备案在清水爱派公司名下;此外其还向很多单位投了简历,面试了其中十至二十家单位,其中2020年1月21日之前北京市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面试其,但均未录取其,部分单位告知其未录取的原因是因为证书备案在清水爱派公司名下,部分单位未告知其原因。清水爱派公司不认可***的主张,表示其月工资标准为11 000元,此外另有不固定数额的外地项目预支津贴,另表示***主张撤销备案的证书为职称证书,并非执业注册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其入职新单位可以出示证书原件,不影响新单位对其能力的判断,故其主张损失没有任何证据。
经本院询问***就证书备案事宜导致无法找到新工作的主张有无相应证据提交,并释明如未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表示其并无相应证据提交,清楚法律后果。另经本院询问,***表示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其并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2020年1月1日起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但其并未入职该单位,是朋友为其代缴社保,其尚未支付缴费费用;其自2019年7月26日之后并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清水爱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前案在仲裁调解期间达成的共识为,清水爱派公司为***办理职称证书的调离手续,故***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构成对前案调解书的反悔,对于其请求本院应予以处理。本案中,***主张清水爱派公司未办理职称证书的调离手续,造成其无法入职新单位,给其造成了损失,则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损失的产生系因清水爱派公司未办理职称证书的调离行为所致。首先,通过现有证据可见,2019年12月4日清水爱派公司告知***已办理证书调离手续,并附办理手续截图时,未显示***提出异议。此后直至2020年4月30日***方提出异议,清水爱派公司立即于当日为其办理了调离手续。进而,经本院释明,***表示就职称证书备案事宜导致无法找到新工作的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提交,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要求清水爱派公司赔偿其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琰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向红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永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