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1631号
原告:北京美然景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613111U。
法定代表人:刘新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旭,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371816。
法定代表人:谢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星,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然精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美然景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北京美然景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然景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3元,减半收取计3031.50元,由北京美然景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桂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文斌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