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5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句蜀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江苏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宝华村杨柳泉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振。
被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407室。
法定代表人谢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