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440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仁风工业区***126号五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3696624603L。
法定代表人吕拾萱。
被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已与***、***、福建省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