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2民辖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威县**街(政府大院西2楼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省烟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住所地**京市**城区德胜置业大厦**号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天然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川世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世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82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川天然气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川世纪公司应当免除保证责任,本案被告应为三川天然气公司。***、三川世纪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是客观存在,不以法院是否通过实体审理而有所改变。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三川世纪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确定,并据此驳回三川天然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违背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川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在河**省威县,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于三川天然气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川世纪公司对于三川天然气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与三川天然气公司、***、三川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三川天然气公司向其偿还欠款1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川世纪公司对三川天然气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一审法院查明,三川世纪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9层,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三川天然气公司主张***、三川世纪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不是本案适,不应依据**川世纪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节辖一节,鉴于当事人是否免除实体责任、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均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认定。据此,三川天然气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川天然气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三川天然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君 审判员 时 霈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