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3民初602号之一
原告:威县**乡大***民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05404366-3。
住所地:河北省威县**乡大***。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896596168。
工商登记住所:河北省威县东街(政府大院西2楼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县**乡大***民委员会与被告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威县**乡大***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乡大***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于晓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