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3民初391号
原告: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建设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787662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东街(政府大院西2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896596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三川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威县双赢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