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3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生大道3500号亿利生态主题公园旱雪4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507-5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7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亿利金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