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4民初964号
原告: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507-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70754G。
法定代表人:吴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嵩,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昕,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谢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2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T4K09。
法定代表人:李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2096376元、支付延付第三期设计费用的违约金62757.64元(以188673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35%及按LPR最近利率4.05%暂计至2020年3月5日,应计至实际支付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其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判,并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6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海盐六旗乐园(一期)片区二包装深化至招标图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海盐六旗乐园(一期)片区二3个主题区提供包装方案深化至招标图设计,设计阶段包括深化设计、招标图设计、设计配合,设计工程使用年限为25年。其中“第四条设计费用”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单价为25.9248元/㎡,另增值税1.5555元/㎡(增值税税率为6%),单价增值税价税合计27.4803元/㎡。合同暂定金额3955426.42元,另增值税237325.58元(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价税合计4192752元。乙方出具的所有变更、洽商等文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确认,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受理或确认施工单位及甲方的商业合作伙伴提出的任何变更请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的部门是山水文旅集团乐园设计中心,有效签字人是陈海燕,接收设计变更的是甲方开发设计部的龚嵘,有效签字人和接收设计变更人员如有变化,以甲方正式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的部分内容为:第一次付费(合同签订)占总设计费20%,金额为838550.40元,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金额为1257825.60元,时间为乙方提交第一阶段(即深化设计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45%,金额为1886738.40元,时间为乙方提交第二阶段(即招标图设计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竣工完成)占总设计费5%,金额为209637.60元,时间为工程竣工、施工配合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且甲方相关部门确认符合限额设计。“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在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甲方应按合同规定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否则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第十二条通知”约定的甲方收件人为“沈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838550.4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1257825.60元。即,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就原告提供设计成果的情况,履行了第一、二次付费的义务。2019年5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沈平在《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的“甲方确认签字并盖章”处签名,确认收到原告提交的全套深化设计及招标图设计文件,被告工作人员龚嵘在《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的“甲方确认签字并盖章”处签名,确认收到原告提交的全套深化设计及招标图设计文件“属实”。
审理过程中,一、就第二阶段图纸交接情况及付款条件,原告陈述:鉴于设计任务时间紧迫,电子文档和光盘文件给沈平、龚嵘,二人确认后指令下一步设计任务,并没有书面确认。被告陈述:付款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被告表示:涉案合同相关工程现因各种外界因素,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另,被告答辩称:1、原告未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第二阶段图纸资料,也未经被告书面确认,同时,涉案工程建设未展开。因此,原告诉请款项的第三次付费、第四次付费的付款条件均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剩余设计费。2、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原告现主张62757.64元,已超过上限,且违约金支付条件为原告未违约,现因原告违约致使被告未支付款项,故,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第一,就第三次付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现被告对其工作人员已经接收原告提交的全套招标图设计图纸资料并存档这一事实无异议,但以未盖章为由,对工作人员的签收行为不予认可。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龚嵘、沈平为涉案项目中具有相应权限的工作人员。因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关于第三次付费时间的约定,原告提交第二阶段(即招标图设计阶段)图纸资料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即支付费用,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第三次付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第二,就第四次付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虽合同约定该笔款项的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施工配合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且甲方相关部门确认符合限额设计成本”,但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相关工程目前非因原告之故处于停工状态,付款条件能否成就或何时成就属于不确定情形,而原告已经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基于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9637.6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首先,因被告确实存在违约未支付第三次付费的应付款情形,故,被告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其次,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现原告以违约金过低为由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LPR进行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P计算,即,原告计算有误,2019年5月2日暂算至2020年3月5日期间的违约金应为61664.90元,以后违约金应按LPR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多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96376元、违约金61664.90元[暂算至2020年3月5日,以后以2096376元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体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37元,由原告深圳圣景创筑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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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谈其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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