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12执34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执行人:湖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某甲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某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