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特69号
申请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269307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杭州**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137号中豪凤起广场A座10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605788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万贵,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迈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辉迈公司称,2022年8月19日,辉迈公司收到***裁委员会寄来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送达材料。案件材料显示**公司系以《**(绿城·春风里)精装修工程室内装饰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防水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为由对辉迈公司提起仲裁。而事实情况是辉迈公司与**公司素无经济往来,双方从未签订过经济合同。后辉迈公司核实,防水工程合同所涉工程确由辉迈公司承包施工。2018年4月辉迈公司指派***为该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施工方便,刻了一枚项目部章并由其领取。章上标明“项目专用章经济合同无效”。经比对,**公司提交的据以申请仲裁的防水工程合同甲方处加盖的印章系遮盖或刮擦了“项目专用章经济合同无效”这十一个字,显系他人变造、伪造。另外,用印处的代表签字“***”与辉迈公司亦无任何关联,无权代表辉迈公司签订合同。故该合同并非辉迈公司所签,其中的仲裁条款并非辉迈公司的意思表示。故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且对辉迈公司无约束力,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公司称,辉迈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防水项目施工,并通过结算向辉迈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辉迈公司也于2018年12月13日向**公司支付了4万元工程款,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签订防水工程合同的事实。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应当在***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辉迈公司申请对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4日,**公司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18年7月20日,**公司与辉迈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辉迈公司将**“绿城·春风里”的精装修工程室内装饰防水工程交由**公司施工。**公司完成施工后,辉迈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请求依法裁决辉迈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等。**公司提交的防水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合同落款位置甲方处加盖有一枚椭圆形印章,由里外两个椭圆组成。外圆的上方印文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字体呈环状,外圆的下方明显呈缺失痕迹。内圆印文则为“绿城春风里项目部”,呈横直状。甲方代表签字为“***”,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向辉迈公司发出了应裁通知书。辉迈公司收到应裁通知书后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裁委员会告知其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并中止了案件的审理。辉迈公司遂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另查明,就案涉绿城·春风里精装修工程(三标段),辉迈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与案外人***签订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由辉迈公司“聘请***担任该施工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的责任承包人”,同时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履约担保合同》,并由***签署了《项目管理制度承诺书》。2018年3月26日,***从辉迈公司领取了项目部章。双方认可该印章与上述防水工程合同中甲方处加盖的印章系同一枚印章,只是该印章下方外圆处有“项目专用章经济合同无效”的字样。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公司赖以提起仲裁的防水工程合同中加盖的系辉迈公司的项目部章。对此,项目部作为公司临时性机构,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项目部章通常用于公司内部对口业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的文件及对外通知书、结账单、对账单等,一般不能用于对外订立合同。同时,项目部章还分项目专用章和工程技术专用章,本案争议印章从其显现的印文来看,无法判断究竟是项目专用章还是工程技术专用章。更为重要的是,防水工程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印章印文不完整,存在缺失,而完整的该枚印章上有“经济合同无效”的字样,故加盖该枚印章的防水工程合同不能作为辉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相关仲裁条款对辉迈公司不具约束力。至于**公司辩称合同实际由辉迈公司履行一节,仅涉及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非属确立管辖所需审查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确认杭州**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绿城·春风里)精装修工程室内装饰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杭州**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