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久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久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21QC132,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长江*****5--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2693079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久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2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