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