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美华嘉园1幢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17716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