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07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美华嘉园1幢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17716346。
被执行人:***,男性,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
1、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3年2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信息、车辆等财产信息;
3、执行期间,本院已通过生命树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等状况进行了相应调查;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未实际控制财产是否查封及被执行人账户内小金额存款是否冻结扣划本院已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207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