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美华嘉园1幢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17716346。
法定代表人:朱治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