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美华嘉园1幢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17716346。
法定代表人:朱治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6日和2018年4月22日分别冻结***所有的三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合计1024.3元)。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梅根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智
书记员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