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捷尚石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64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捷尚石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