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11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0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