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102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8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跟踪费798700元、律师费30000元,两项合共828700元,被告***定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案件受理费659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1597.05元,由被告***承担;三、如果被告***按上述第一、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任一期不按上述第一、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按被告***实欠款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一并执行被告***违约金798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所欠的业务跟踪费为基数从2016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世筑名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评估拍卖了权属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栋7C、7D及××号汽车位、××号汽车位,分别得执行款988600元、971400元、215000元、217000元,合共2392000元。上述款项中,属***所占有份额的变现所得执行款为1196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宗执行案件,故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606执综109号《关于被执行人***、***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对上述所得执行款进行分配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712617.14元。 (三)轮候查封权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粤X×××××号汽车。因本案属轮候查封,且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712617.14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2611.46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