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20号
原告: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70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仲裁、听证,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增加诉讼请求、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提出申诉、代为申请再审,代为办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执行请求,执行和解,代为办理执行费用的缴纳、执行款项的领取。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天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309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本案因“新冠”××的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原告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7元,减半收取3318.5元,由原告淮南市矿用电子技术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