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1民初2278号
原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权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徐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徐州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