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2824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大宏山工业区F座首层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703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园槟榔道2-1号创意保税园2栋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26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其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230.66元,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115.33元,由原告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7115.33元,由法院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