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3民初2386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北门潭山公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4064116926X。
法定代表人:余珍琴,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富华,福建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园槟榔道2-1号创意保税园2栋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265U。
法定代表人:权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锦,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以下简称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与被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斯展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兴、游富华、被告杰尔斯展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杰尔斯展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和《南平市建阳区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杰尔斯展示公司退还沙盘制作费用294803.9元(491339.83元×0.6);3.杰尔斯展示公司支付给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违约金396722元;4.准予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扣收(不予退还)杰尔斯展示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99180.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通过招标邀请,确定由杰尔斯展示公司负责承揽“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总造价1983610.05元,合同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主要设备安装,达到试运行要求。同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南平市建阳区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198361元,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合同总价50%进度款991805元,但杰尔斯展示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构成下列二项违约行为:一、总体规划光电模型沙盘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沙盘《投保文件》中要求:1、1.1模型动态装置(汽车动态、轨道交通);1.2模型动态升降装置;1.3模型部分水域的动感流水装置。杰尔斯展示公司制作沙盘产品主要结构的详细描述制作未体现底盘平面设计中的要求。2、重点区域标志性建筑与普通建筑未区分,色彩也未按照原色调适当调整,未凸现出来;3、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未按设计进行制作,未体现建阳历史文化保护建筑;4、灯光的选用未区分厂房、学校、公共建筑、高层、商业建筑、住宅建筑;5、桥梁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沙盘模型与规划图纸不一致。以上现场制作的展现与招标文件明显不符。杰尔斯展示公司在回复函中也承认未达到设计的效果,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多次发函要求杰尔斯展示公司整改或重作,但杰尔斯展示公司拒不整改。二、杰尔斯展示公司未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于2018年7月17日通过招标代理公司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给杰尔斯展示公司中标通知书,按合同约定杰尔斯展示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17日前完工,但杰尔斯展示公司拖延到2018年12月6日才制作完成,因杰尔斯展示公司制作沙盘不符合设计要求,至今无法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约定:“合同总工期逾期的,不超过15天的,每逾期一天支付罚款(违约金)0.5万元,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按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截止杰尔斯展示公司制作完成之日,杰尔斯公司共计逾期109天,依照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杰尔斯展示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15000元。因合同专用条款中14.2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20%,故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只能向杰尔斯展示公司主张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为396722元(1983610元×20%)。综上所述,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杰尔斯展示公司订立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杰尔斯展示公司制作沙盘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多次催告拒绝整改,且长期误工期,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杰尔斯展示公司辩称,杰尔斯展示公司的沙盘模型并未存在违约。杰尔斯展示公司提交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的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沙盘模型动态装置(汽车动态、轨道交通)、模型动态升降装置、模型部分水域的动感流水装置等描述,但该部分描述实为杰尔斯展示公司笔误,系杰尔斯展示公司将其他项目的概念性描述字眼套用到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并非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与杰尔斯展示公司真实约定的制作方案。杰尔斯展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属于市场标准沙盘模型即常规沙盘模型的报价,该报价已经获得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的确认,而制作含升降装置沙盘模型的市场单价远远高于该常规报价,若杰尔斯展示公司按照投标文件的概念性方案结合报价完整履行,则明显损害杰尔斯展示公司的权益,显失公平。杰尔斯展示公司已于2018年9月向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交付了沙盘模型,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及项目监理在验收时均未提出异议,2018年10月25日展馆视察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及后续来往函件中也未提及,且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实际已使用了该沙盘对外展出,该行为应视为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对沙盘验收确认,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在验收并使用后又通过函件向杰尔斯展示公司主张存在异常部分,该行为明显有悖常理,由此主张杰尔斯展示公司违约有违公允。杰尔斯展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的定作义务,制作并向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交付了沙盘模型,且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已对该模型进行验收确认并使用进行展出,由此可见,杰尔斯展示公司交付沙盘的最终成品符合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的使用需求,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提出的违约诉求系其拖欠杰尔斯展示公司工程进度款的借口及理由,请求依法驳回该诉求。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诉状陈述“总体规划光电模型沙盘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事实,招标文件并未对技术参数作出规定。关于工期违约方面,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依据的工期起始时间与事实不符。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主要设备安装,达到试运行要求”,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作为中标方尚无法当即知悉已经中标,以此作为开工时间对杰尔斯展示公司明显有失公平,且双方实际于2018年8月5日才签订合同,并于当日向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报批开工并获得批准,实际项目开工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杰尔斯展示公司实际完工时间并非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所述的2018年12月,而是2018年10月30日。杰尔斯展示公司已于2018年10月30日将项目相关的设备及制作的沙盘全部移交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且从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提交的证据显示,项目监理出具编号00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也说明“项目已经在10月基本结束”。因此,具体完工移交的时间应为2018年10月30日,并非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所述的2018年12月6日。2018年10月25日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已对展馆进行专项视察,并提出部分意见,由该会议纪要可知,杰尔斯展示公司已完成展项的所有主要工作,视察提出的意见均为对展厅实际使用并无影响的小范围修改。后续由杰尔斯展示公司提的对展项的部分修改及收尾整理,属于项目完工后的质保范畴,不属于项目正常的施工范围,实际施工时间应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0月30日。杰尔斯展示公司作为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项目的布展设计分包方,需依赖展馆的主体装饰完成方可进行布展,而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23日,9月13日向展馆的装饰分包方案外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其对墙面、天花等进行优化、翻新。该部分变更严重影响了杰尔斯展示公司进行布展安装施工,造成杰尔斯展示公司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规定,双方对工期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远远超过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的实际损失,请求酌情予以降低。针对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要求没收杰尔斯展示公司给付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系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违约损害发包人利益之目的,从而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形式,并不具有惩罚性,不应与违约金一并适用。结合双方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中约定“出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或兑付履约保证金”可确认履约保证金仅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用以补偿,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已在诉请中要求了违约金,不应再扣收杰尔斯展示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此项诉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所举证据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证据2.增值税发票二张,证据3.南平市建阳区展示馆改造项目工作联系函七份,证据4.回复函五份,证据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四份,证据6.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证据7.投标文件,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杰尔斯展示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现场照片二张,无法看清具体内容,不予确认。杰尔斯展示公司所举证据1.开工审批报告,证据2.设备移交清单,证据8.展馆开放参观视频,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报审验收表,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装饰项目设计更改通知单,证据5.市场询价清单,证据6.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展馆视察专项报告,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证据7.验收会议纪要,为杰尔斯展示公司单方制作,且内容页没有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盖章,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7日,杰尔斯展示公司中标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2018年8月15日,招标人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与中标方杰尔斯展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其中约定:1、合同承包范围为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展示馆智慧展示(含多媒体硬件采购及安装、多媒体演示内容服务、模型展示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983610.05元。2、合同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主要设备安装,达到试运行要求。3、由于杰尔斯展示公司原因,三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有权解除合同。4、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如杰尔斯展示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有权划扣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杰尔斯展示公司应向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或兑付履约保证金。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约定,杰尔斯展示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的,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工期逾期的,不超过15天的,每逾期一天罚款0.5万元;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按逾期1天罚款1万元,由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直接从货款中抵扣,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20%。杰尔斯展示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南平市建阳区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2018年8月29、30日,杰尔斯展示公司向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移交设备。2018年10月30日,涉诉展馆项目子分项的报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验收,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验收并盖章,但由于双方就沙盘有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沙盘至今未验收。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198361元,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合同总价50%进度款991805元,以上共计1190166元。根据《投标文件》中关于沙盘的要求:1.模型动态装置(汽车动态、轨道交通),2.模型动态升降装置,3.模型部分水域的动感流水装置,4.重点区域标志性建筑与普通建筑区分,5.灯光的选用要区分厂房、学校、公共建筑、高层、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2日,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向杰尔斯展示公司发出七份工作联系函,表明杰尔斯展示公司所做沙盘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设计,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3日,杰尔斯展示公司回函五份,承认部分设计未达到设计标准,已积极进行整改。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监理单位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向杰尔斯展示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份,其中表明杰尔斯展示公司制作沙盘不符合投标效果图,应尽快整改。
另查明,涉案沙盘制作费用为491339.83元。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已经支付给杰尔斯展示公司60%沙盘制作费294803.9元。杰尔斯展示公司制作交付的沙盘没有模型动态装置(汽车动态、轨道交通)、模型动态升降装置、模型部分水域的动感流水装置。
本院认为,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与杰尔斯展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南平市建阳区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杰尔斯展示公司已经完成了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展示馆智慧展示的施工任务,并已经交付,杰尔斯展示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合同的目的已基本实现,因此,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南平市建阳区展示馆智慧展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杰尔斯展示公司所制作沙盘部分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设计要求,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整改,沙盘至今未能验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杰尔斯展示公司已将沙盘交付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使用,因此,本院认为减少50%价款相对较为公平合理,本案中,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已支付60%的费用,因此杰尔斯展示公司应退还10%的沙盘制作费用即49134元,对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杰尔斯展示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已构成违约,合同虽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杰尔斯展示公司请求予以减少,本院根据沙盘的总价款、违约天数、保证金数额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99180.5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建阳城市规划展示馆主张扣收(不予退还)杰尔斯展示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99180.5元,超出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沙盘制作费用49134元;
二、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违约金99180.5元;
三、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2元,减半收取计11326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展示馆负担9693元,由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余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铭雪
书 记 员 连春蕾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