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0149号
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园槟榔道2-1号创意保税园2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265U。
法定代表人:权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锦,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北路3号3栋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564098355。
法定代表人:毛柯云。
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已减半收取),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诉讼费104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