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279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大厦24A。
法定代表人:甘岁丘。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园槟榔道2-1号创意保税园2栋B座6楼。
法定代表人:权磊。
原告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大阳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新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书
书 记 员 孙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