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灏顺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28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灏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6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南商业街38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灏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28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灏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