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8127号
原告:广东本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广东本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本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本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9.43元、财产保全费2732.95元,合计670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本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