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明光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2821X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光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东园路1号商业1幢碧桂园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07EP6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明光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9749.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9749.42元。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邮寄)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明光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49.42元(名称:明光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317元,由申请人江苏大美天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