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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崔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11680号 原告:安某某,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北小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楼**** 被告:熊某某,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住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东龙湾村**v> 被告:山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龙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总经理。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被告熊某某、被告山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被告熊某某、被告山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