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71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楼-1至13层101内11层1104、1105、1106、1108、1110、1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紫禁红酒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1号院北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发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北京紫禁红酒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