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2栋D5-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189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花竹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开发***摩尔城写字楼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0872723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花竹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花竹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花竹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834688.31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鉴定费450000元,执行费70928元等。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花竹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