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2民初3676号
原告(反诉被告):***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春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昌,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陈秋江,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范志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茹原,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驰朋,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酒店)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9)陕010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1民终157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铭顺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昌,深华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驰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顺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交工造成的租金损失2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对涉案工程承担保修费用25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保修期间所造成的间接损失50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交工造成的人工工资损失613929.87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大厦XX座的维也纳西安钟楼店装修工程交给被告进行施工,约定工期从2016年7月12日开始,至2016年11月27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施工项目,直至2017年6月,涉案工程才交于原告使用,实际交工日期超出约定工期长达半年之久,该事实已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终9463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损失了240余万元的租金费用,因此被告应当对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2017年6月1日,酒店正式投入运营。在运营过程中,该涉案工程项目出现壁纸脱落,地脚线掉落,门把手松动,挡水板开裂,吊顶断裂,石材空鼓开裂及卫生间漏水等诸多问题,致使许多房间不能正常继续使用,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且因上述问题酒店至今未能通过维也纳酒店集团总部的验收。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保修期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隐蔽工程保修五年。现涉案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原告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方联系,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被告方有义务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合格,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但被告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深华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延期交工责任是由铭顺酒店造成,所以延期交工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铭顺酒店承担。合同约定施工量与实际增项的施工量不符,铭顺酒店在施工合同之外针对案涉合同项目又增加32项工程签证,导致施工工程量增加,根据答辩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以及(2018)陕01民终9463号民事判决书,铭顺酒店在施工合同之外新增32项工程签证,工期应当顺延。自2016年8月开始至2017年3月,铭顺酒店均未按合同约定在每月5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期间答辩人多次督促铭顺酒店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铭顺酒店严重拖延支付,影响答辩人支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及各班组劳务费等,进而影响了施工进度,在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不应计算到施工期日内。铭顺酒店交付的部分装饰房屋不符合答辩人施工条件,涉案工程的广告招牌、空调、消防工程、厨房、餐具、热水系统、弱电工程均由铭顺酒店发包给第三人施工。施工期间第三方施工人员与答辩人有时同步施工,有时需要穿插施工,根据答辩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由于空调、通信信号扩大器、主电源、弱电、消防、热水等施工单位延期施工造成答辩人无法依约施工,答辩人多次向铭顺酒店反映要求协调,均未得到解决,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依据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铭顺酒店承担,工期应当顺延。因铭顺酒店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周期延长,而延长期间导致的相关成本增加属于“自损行为”。对因自损行为导致双方的损失应该由铭顺酒店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方答辩人来承担责任。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铭顺酒店于2017年6月1日就强行投入使用视为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铭顺酒店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铭顺酒店在使用过程以工程存在瑕疵要求修复,答辩人经查看后发现破损均因第三方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破损,并非答辩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就此答辩人也按照铭顺酒店提出的要求进行了修复,履行了修复义务。铭顺酒店主张的壁纸脱落、吊顶开裂是否因答辩人施工工艺问题导致还是其他认为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且铭顺酒店无证据证明该后果是答辩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因此铭顺酒店单方主张损害赔偿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依法驳回。施工合同第12.1条约定,工程保修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隐蔽工程保修五年。2017年6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保修期截止到2019年6月1日。截至本案起诉时该工程质保期已过,维修责任与答辩人无关,即使在保质期内墙纸开裂的原因也要进行区分责任原因,若是施工工艺原因导致答辩人肯定承担保修义务,若系其他原因导致则该维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由铭顺酒店自己承担。铭顺酒店主张质量鉴定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在答辩人追索工程款案件执行中,铭顺酒店以质量保修提起诉讼,一审时提岀质量鉴定的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铭顺酒店的全部诉请。
深华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质量保证金421218.41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日利息为1577.81元,本息合计为422796.22元);2、请求判令反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8)陕01民终9463号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4040613.68元,并认定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质保金为421218.41元,质保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根据合同7.1.6条约定,涉案工程的质保期现已届满,被反诉人须向反诉人支付质保金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债权,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铭顺酒店针对反诉辩称:质量保证金是确保质量不发生任何问题时才应当返还,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当予以返还,故也不存在利息的问题,深华艺公司的反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6日深华艺公司(乙方)与铭顺酒店(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深华艺公司承担铭顺酒店所属的维也纳酒店精装修工程的公共区域、会议室、餐厅、客房等装修面积约为9110平房米,不含广告招牌、空调、消防工程、厨房、餐具;装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措施项目、包脚手架、包质量、包检测费、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验收的方式进行承包;工期为2016年7月12日到2016年11月27日,具体以现场符合开工条件,铭顺公司下发开工令起计,总工期135日历天;合同不含税价款1380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4、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6、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7、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8、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甲方预付工程总额的10%工程预付款后,乙方3日内组织进场施工;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深华艺公司将本月截止25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报送铭顺酒店,经监理单位或铭顺酒店书面审核确认,于次月5日前支付深华艺公司本月完成审核工程量的90%;当铭顺酒店支付至总价的90%,不再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铭顺酒店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90%;全部工程完成,经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定案后15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从本酒店通过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第十条约定: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甲方负责;如乙方无法按时、按质完成该工程,导致该工程无法竣工投入使用,乙方需承担甲方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如深华艺公司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3500元,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工程保修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隐蔽工程保修五年。合同签订后,深华艺公司开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施工期间,双方针对32项工程量进行了增加。2016年11月至12月间深华艺公司多次向铭顺酒店发出工作联系单,就深华艺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的问题进行交涉。
2018年,深华艺公司就涉案工程起诉铭顺酒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94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工程施工期间,双方针对32项工程量进行了增加。2017年3月31日深华艺公司与铭顺酒店签订的海信电视设备移交清单写明:将海信电视、遥控器、说明书、AV线等移交给铭顺酒店。2017年4月14日深华艺公司与铭顺酒店签订的维也纳西安钟楼店钥匙移交清单写明:根据现场已完成合同内及增加项目所有的天花板、地面、墙面、门楼装修及水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及所有钥匙移交给铭顺酒店。2017年6月1日维也纳酒店西安钟楼店投入使用。2017年9月9日铭顺酒店向深华艺公司发出关于反馈维也纳酒店(西安钟楼店)装修工程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函载明:按照合同约定本工程应在2016年11月27日竣工,但时至今日本工程依然未完成,并且出现了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以上原因导致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正常验收,同时目前所出现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酒店根本无法正式开业进入正常经营状态。2017年11月24日铭顺酒店向深华艺公司发出关于反馈维也纳酒店(西安钟楼店)装修工程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函写明:按照合同约定本工程应在2016年11月27日竣工,但时至今日本工程依然未完成,并且出现了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2017年9月9日我公司致函你方要求对之前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我方未得到任何回应和整改回复。近期我公司在酒店试运营中又发现了大量的工程质量问题,同时目前所出现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酒店根本无法正式开业进入正常经营状态。2018年2月1日铭顺酒店向深华艺公司发出关于反馈维也纳酒店(西安钟楼店)装修工程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函写明:按照合同约定本工程应在2016年11月27日竣工,但时至今日本工程依然未完成,并且出现了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2017年11月24日我公司致函贵公司要求对之前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贵公司安排人员肖捷涛于2018年1月1日下午到我公司对工程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问题的同时,我公司工程部孙经理与你公司肖工双方第一时间再次进行了工程质量问题统计,截止目前统计出来的大量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维也纳集团验收不通过,酒店根本无法正式开业进入正常经营状态。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28日、2018年6月6日,维也纳酒店集团匠艺建设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9次验收,均未验收合格。维也纳酒店403、503、603房间装修未完工(无地毯、无壁画、无电视),无法作为酒店房间投入使用,房间内的地毯由酒店使用。案涉工程虽未经验收合格,但铭顺酒店于2017年6月1日已将维也纳酒店西安钟楼店投入使用,考虑到本案维也纳酒店(西安钟楼店)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2017年6月1日可以视为争讼之工程已经验收。涉案工程造价为14040613.68元。
2019年3月铭顺酒店提起本次诉讼,本院在审理(2019)陕0102民初3333号案件期间,铭顺公司就涉案工程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申请司法鉴定。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正评报字(2020)第XZF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本项目评估人员根据法院提供的案卷资料,采用市场询价法评估得出铭顺公司与深华艺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装修工程中修复费用为2355000元;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约为429000元。
在本次审理期间深华艺公司提出申请,对上述陕正评报字(2020)第XZF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清单所列项目中,导致破损的直接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2月9日,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环宇[2022]鉴字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瓷砖空鼓、脱落的主要原因为:贴铺瓷砖过程中预留的收缩膨胀缝不足及粘接砂浆层严重不饱满导致;2、壁纸脱落起皮的主要原因为:卫生间墙壁防水失效,且淋浴房为多水潮湿环境、通风条件差,造成卫生间隔墙外侧壁纸受潮导致;3、木饰面起鼓破损的主要原因为:卫生间墙壁防水失效,且卫生间淋浴房为多水潮湿环境、通风条件较差、水分沿墙渗入墙体并扩散至墙体外侧(卧室侧)引起木饰边框受潮导致;4、卫生间木门漆皮脱落的主要原因为:卫生间多水潮湿环境、通风条件差、木门边框受潮或淋水后导致;5、地脚线破损的主要原因为:使用过程中受外力碰撞作用导致;6、天花顶板开裂的主要原因为:因热胀冷缩造成吊顶板拼缝处受力不均导致;7、陶瓷泥、马桶掉落松动因现场已修复处理,无法明确判断具体原因。
2022年5月5日,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对涉案装修工程中复费用为2355000元、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约为429000元涉及的维修项目费用予以分项说明。维修期间的损失是按照预计整个酒店停业10天时间,根据市场调查的房价、入住率、毛利润等因素计算得出。
另查,2016年1月2日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人)与甘肃铭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范围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大厦XX座一至十一层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止;租金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年租金48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9463号生效判决书、租赁合同、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陕正评报字(2020)第XZF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说明、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环宇[2022]鉴字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铭顺酒店与深华艺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中的内容。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延期责任和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双方合同虽然约定的工期为2016年7月12日到2016年11月27日,具体以现场符合开工条件,铭顺酒店下发开工令起计,总工期135日历天;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针对32项工程量进行了增加;深华艺公司向铭顺酒店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亦能证明施工现场已存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因素。综上,工程延期的责任和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合同约定:如深华艺公司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则每延误一天罚款13500元,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生效判决确认,案涉工程造价14040613.68元,工程延期罚款应为280812元。此外,铭顺酒店庭审中主张工程延期导致的租金损失200万元和人工工资损失613929.87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深华艺公司承担工程延期的罚款280812元,铭顺酒店承担因工程延期导致的其他损失。
二、关于质保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保修两年,具有防水要求的隐蔽工程保修五年。生效判决确认,2017年6月1日涉案工程视为验收,两年保修期截止到2019年6月1日,但隐蔽工程保修期尚未过期。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环宇[2022]鉴字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卫生间墙壁防水失效是造成涉案工程需要修复的主要原因,使用不当是次要原因。结合陕西正源宇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正评报字(2020)第XZF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修复费用为2355000元;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约为429000元;本院酌定铭顺酒店承担修复费用及维修期间损失20%的责任,深华艺公司承担80%的责任;综上,深华艺公司应承担装修工程修复费用1884000元、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343200元。
三、关于反诉请求质量保证金421218.41元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
双方合同约定,经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后15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从本酒店通过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前所述,涉案工程经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工程造价14040613.68元,质保金数额为421218.41元,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1日视为验收合格,依据双方约定,铭顺酒店应当于2019年6月1日退还质保金421218.41元。但由于该工程出现了卫生间墙壁防水失效问题,深华艺公司的质保金应当从其承担装修工程修复费用1884000元中予以扣除,故深华艺公司实际应承担的装修工程修复费用1462781.59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延期交工造成工程延期罚款280812元。
二、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修复费用1462781.59元、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343200元。
三、驳回***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9600元,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反诉费3821元由***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2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78300元由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茹
审 判 员 凌小鸿
审 判 员 上江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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