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兵060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兵060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霍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601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刘建江
审 判 员 杨 锐
审 判 员 王更旭
书 记 员 王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