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保331号
申请人:西安铭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春义,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范志谱,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铭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陕0102执保2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碧波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自贸实验区航空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金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营业部共5个账户及本院的执行案款23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保全款66万元存入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自贸实验区航空港支行账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其他4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碧波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自贸实验区航空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金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营业部共5个账户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自贸实验区航空港支行银行存款6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