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2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名优采购中心A座5层5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60682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塘口大街5号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CYG1W。
法定代表人:张**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2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未付金额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已缴交。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226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1]1226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