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30号
原告:安平县源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程油子乡杨油子村东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平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平县。
原告安平县源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平县源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彻底解决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源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源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安平县源谦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