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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股份公司;黄某;李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4269号 原告:陈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黄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股份公司、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