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4269号
原告:陈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黄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股份公司、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