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5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PHILIPROBERTSON,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曾用名: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曾用名: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26284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在126284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因双方沟通和解事宜的需要,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在126284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在126284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