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754号
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松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PHILIPROBERTSON,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哲,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嘉,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