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246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汐,女,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杰,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