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648号
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6号大厅顶64/66号。
法定代表人:郭祥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汪映标,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8元(此款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