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646号
原告: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郭镇乡马安村樟树组。
法定代表人:冯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园177-180栋2008。
法定代表人:马广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衡阳茂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高新村二组安置地地下室和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腊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岳阳飞斯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衡阳茂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为和解需要,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衡阳茂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