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3民初79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新港西物流区华润基地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委托代理人:**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77-180栋508.5013,5015-50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