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3民初515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秋长街道白石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曾胜,系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圳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为5130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