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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10002号
原告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威海高区文化西路-50号。
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1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依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送达地址。故原告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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