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6822号
申请人: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文化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童,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14室。
法定代表人:顾春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张少童、丛威名下所有的位于××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亿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威海盛元地毯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类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