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14室
法定代表人:顾春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0721963。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朦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