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8814号
原告:上海华美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13幢149室。
法定代表人:汪美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5层2单元514室。
法定代表人:顾春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美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华美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美公司以华泰源公司已履行合同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美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国荣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蕊